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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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887號
113年審裁字第887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12 月 06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808號
- 聲請人
- 陳博偉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ㄧ、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82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7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謂:警察執法應受民眾監督,而非錯誤執法遭到民眾批評就以訴訟對付民眾,反要求民眾賠償,系爭判決一及二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權利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3三、經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軍上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本案不得上訴至第三審而告確定,是系爭判決一尚非屬憲法訴訟法第59條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況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已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完成送達,聲請人遲至113年10月11日始向本庭提出聲請,是聲請人縱使對該刑事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亦已逾期。
¶4四、又查系爭判決二固屬憲法訴訟法第59條所稱之用盡審級救濟之不利確定終局判決,惟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判決二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5五、綜上,本件聲請均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6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7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08號
聲請人
陳博偉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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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88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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