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竊盜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84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釋憲,經司法院大法官作成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後,依該解釋向最高檢察署聲請對確定終局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惟最高檢察署認其與非常上訴要件不合,礙難辦理,爰依憲法訴訟法第62條及第52條,聲請本庭宣告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所據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11號
聲請人
吳政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