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964號
113年審裁字第964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12 月 20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711號
- 聲請人
- 吳政南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竊盜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竊盜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84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釋憲,經司法院大法官作成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後,依該解釋向最高檢察署聲請對確定終局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惟最高檢察署認其與非常上訴要件不合,礙難辦理,爰依憲法訴訟法第62條及第52條,聲請本庭宣告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3三、查本件聲請人所據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11號
聲請人
吳政南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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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96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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