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958號
113年審裁字第958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12 月 20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930號
- 聲請人
- 王千瑜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373號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法庭見解:一、本件不受理。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373號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373號裁定,及行政訴訟法第294條、第300條、第302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59條等規定,均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優位原則,並侵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工作權、財產權及講學自由權等權利。
¶2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四、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6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930號
聲請人
王千瑜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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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95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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