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956號
113年審裁字第956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12 月 20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869號
- 聲請人
- 陳黃玉映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潮簡字第675號(下稱系爭判決一)、111年度簡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以聲請人未依約履行將土地恢復為農地農用狀態之義務為由,判命返還定金予買受人並給付違約金,均疏未考量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僅限於農業用地,倘將建地變更為農業用地進而免徵土地增值稅,已屬逃漏稅行為,違反人民納稅義務,顯有違失。爰請求憲法法庭廢棄系爭判決一及二。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系爭判決二業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113年11月4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6個月不變期間,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69號
聲請人
陳黃玉映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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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95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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