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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956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3 年 12 月 19 日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潮簡字第675號(下稱系爭判決一)、111年度簡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以聲請人未依約履行將土地恢復為農地農用狀態之義務為由,判命返還定金予買受人並給付違約金,均疏未考量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僅限於農業用地,倘將建地變更為農業用地進而免徵土地增值稅,已屬逃漏稅行為,違反人民納稅義務,顯有違失。爰請求憲法法庭廢棄系爭判決一及二。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系爭判決二業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113年11月4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6個月不變期間,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69號

聲請人

陳黃玉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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