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認雇主就勞工未休之特別休假所發給之工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之工資,與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06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39號判決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87號民事判決就同一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亦有歧異。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非屬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以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為由,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其餘聲請部分,聲請人並非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未合,本庭爰依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統字第8號
聲請人
孫克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