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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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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982號

113年審裁字第982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957號聲請人 楊立宇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957號
聲請人
楊立宇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累進處遇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累進處遇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2二、本件聲請人認法務部矯正署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3004150號書函,違反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及操行成績分數之公平性及公共利益性,並有牴觸憲法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惟查,上開書函並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4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957號

聲請人

楊立宇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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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3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98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46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