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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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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22號

114年審裁字第22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05號聲請人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兼代表人邱秀鳳、張秋田、林宏標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05號
聲請人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兼代表人邱秀鳳、張秋田、林宏標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聲請人因其等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之第二審判決,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及未受請求事項予以判決之情形而提起上訴,然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67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認聲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而以其上訴均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確定,致聲請人未能獲得救濟。聲請人認系爭判決一及系爭規定一與憲法第16條訴訟權核心保障相悖,且已牴觸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及第23條之比例原則。(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78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違反憲法所要求之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致聲請人之自由權、財產權遭受國家公權力侵害。系爭判決一、二因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一、二,均應受違憲宣告,乃為此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依其立法意旨,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乃為處理各法院裁判於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了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司法權行使有違憲疑慮之情形。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及其立法理由參照。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定有明文。另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且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或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確定。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以其主觀見解,泛稱系爭規定一及二有違憲疑義,即逕謂系爭判決一及二應受違憲宣告,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及二有如何之牴觸憲法,及系爭判決一及二就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何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5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05號

聲請人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兼代表人邱秀鳳、張秋田、林宏標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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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憲法訴訟法第60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2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192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