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4年審裁字第7號
114年審裁字第7號
- 公布日期
- 114 年 01 月 03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935號
- 聲請人
- 蘇繼鴻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繼承登記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繼承登記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677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20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遵循北區國稅局先前所為之事實認定,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33條及第216條第3項規定,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敘明係就何一法規範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客觀上亦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4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6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935號
聲請人
蘇繼鴻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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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4年審裁字第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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