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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6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4 年 01 月 02 日

案由

聲請人為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743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第6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暨同法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編制表(下稱系爭編制表),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破壞考銓制度、權力分立及憲政秩序,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8條規定保障之服公職權;(二)確定終局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及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18條規定保障人民訴訟權及服公職權之意旨,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固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惟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至第6項,是聲請人自不得持確定終局判決就前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聲請人其餘聲請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第3項及系爭編制表,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亦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不合。綜上,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41號

聲請人

侯培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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