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肯認原審法官未自請迴避又未查證事實真偽之見解,且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第273條及第277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二)等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平等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或第23條及第165條之規定,俱應受違憲宣告,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規定一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尚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聲請意旨其餘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50號
聲請人
王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