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4年審裁字第53號
114年審裁字第53號
- 公布日期
- 114 年 01 月 09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798號
- 聲請人
- 施老安(兼張本武等24人之被選定當事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57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4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均違反程序優先實體原則、法規保留事項原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條件成就確定原則及一事不再理原則等,有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59條定有明文。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所明定。
¶3三、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係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遲至113年10月8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6個月不變期間。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98號
聲請人
施老安(兼張本武等24人之被選定當事人)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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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4年審裁字第5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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