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勞上更二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就勞工之報酬規定欠缺明確性,以致未能充分反映勞資雙方契約簽訂所應分配之獎金應屬工資之情事,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而系爭裁定及判決,就系爭規定之解釋與適用,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及第22條規定所保障之權利,及憲法第153條第1項保護勞工之意旨,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法院認定勞資雙方契約之獎金是否為工資,所為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504號
聲請人
黃秀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