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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96號

公布日期
114 年 02 月 02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5號
聲請人
胡連庭

案由

聲請人因公共危險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一、本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人因公共危險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5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規定未設有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對聲請人之生存權造成過度限縮,不符憲法第15條人民生存權應予保障之意旨;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適用違憲系爭規定,作為論罪之主要依據,違反憲法第16條人民有訴訟權之意旨;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應予廢棄,同時裁定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既經不受理,則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已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5號

聲請人

胡連庭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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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98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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