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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171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4 年 02 月 09 日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依照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113年憲判字第3號及第4號判決之意旨,釐清本案所爭執之言論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已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名譽權、隱私權、言論自由權及人格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尚得依法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尋求救濟,卻因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是系爭判決非屬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82號

聲請人

林育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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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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