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4年審裁字第215號
114年審裁字第215號
- 公布日期
- 114 年 02 月 25 日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67號
- 聲請人
- 鄺定凡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簡上字第81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就聲請人駕照吊銷之另案行政訴訟尚未確定前,即先行判決並駁回聲請人關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事件之薪資補助,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核其所陳,係泛稱確定終局裁定侵害其財產權等語,客觀上難認已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67號
聲請人
鄺定凡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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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4年審裁字第21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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