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給付土地持分差額價金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45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民法第799條第4項但書規定,與內政部104年4月2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2978號令(下稱系爭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判決對預售契約關於土地持分方式計算不當;系爭令與民法第799條規定相違應受違憲宣告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66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復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其餘聲請所陳,聲請人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上開民法規定有關「約定」解釋之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14號
聲請人
葉黃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