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4年審裁字第203號
114年審裁字第203號
- 公布日期
- 114 年 02 月 24 日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85號
- 聲請人
- 許志溪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加重詐欺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加重詐欺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僅犯「違背職務失職罪」,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5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所適用之之刑法第206條、第339條之4、第360條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致聲請人無端介入刑事案件,已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00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亦有重大瑕疵,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核其聲請意旨所陳,應係就系爭判決一、二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先予敘明。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情形、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及聲請判決之理由及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5款、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本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惟本件聲請書中未見聲請人具體載明系爭判決一及系爭規定之違憲情形、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判決之理由等法定應記載事項,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85號
聲請人
許志溪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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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4年審裁字第20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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