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4年審裁字第261號
114年審裁字第261號
- 公布日期
- 114 年 03 月 05 日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10號
- 聲請人
- 鍾尚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8796號瀆職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8796號瀆職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雖為受刑人,但訴訟權與工作權仍受憲法保障,監獄管理人員卻利用職權壓榨聲請人,使勞作作業數量超出範圍,如拒絕作業,則以違規論處,影響假釋權益,聲請人乃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告,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從未傳喚聲請人,即就聲請人所提告之113年度他字第8796號瀆職等案,以中檢介重113他8796字第1139153162號書函(下稱系爭書函)通知聲請人結案,牴觸憲法,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核係就系爭書函有所不服,而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惟系爭書函尚非上述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裁判,聲請人尚不得執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且依聲請人之主張,亦與同法第1條所定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其他案件類型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5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10號
聲請人
鍾尚緯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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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4年審裁字第26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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