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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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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260號

114年審裁字第260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聲暫字第3號聲請人 葉家興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聲暫字第3號
聲請人
葉家興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就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聲請暫時處分。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就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聲請暫時處分。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確定立法院職權行使已逾越立法院之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乃就違憲判決聲請暫時處分等語。

2二、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故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前開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5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聲暫字第3號

聲請人

葉家興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43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26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19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