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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329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4 年 03 月 31 日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撤銷跟蹤騷擾保護令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跟護聲字第3號(下稱系爭裁定一)、113年度抗字第15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所適用之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如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賦予受保護令拘束之人得聲請撤銷或變更保護令,存有不合理之差別對待,違反憲法第7條規定保障之平等原則及第16條規定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依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規定,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另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憲法法庭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且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或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經查: (一)聲請人因請求撤銷跟蹤騷擾保護令等事件,經系爭裁定一以聲請不合法且無理由為由,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而確定。從而,依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 (二)核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係基於其主觀意見,主張系爭規定應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為相同規定等語,並逕謂確定終局裁定因此違憲,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並致確定終局裁定因而違憲,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34號

聲請人

林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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