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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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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329號

114年審裁字第329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04 月 01 日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34號聲請人 林承志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04 月 01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34號
聲請人
林承志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撤銷跟蹤騷擾保護令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撤銷跟蹤騷擾保護令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跟護聲字第3號(下稱系爭裁定一)、113年度抗字第15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所適用之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如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賦予受保護令拘束之人得聲請撤銷或變更保護令,存有不合理之差別對待,違反憲法第7條規定保障之平等原則及第16條規定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依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規定,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另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憲法法庭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且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或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三、經查:

4(一)聲請人因請求撤銷跟蹤騷擾保護令等事件,經系爭裁定一以聲請不合法且無理由為由,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而確定。從而,依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

5(二)核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係基於其主觀意見,主張系爭規定應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為相同規定等語,並逕謂確定終局裁定因此違憲,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並致確定終局裁定因而違憲,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6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7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34號

聲請人

林承志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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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憲法訴訟法第60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32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0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19 字 · 9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