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4年審裁字第316號
114年審裁字第316號
- 公布日期
- 114 年 03 月 31 日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70號
- 聲請人
- 黃暖春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527號、第671號、第897號及114年審裁字第123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527號、第671號、第897號及114年審裁字第123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246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4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39條等規定,有違反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經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527號及第671號裁定認聲請人逾越聲請法定期間,而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惟其提起上開聲請之時點,最高行政法院尚在審理其就系爭判決所提起之再審聲請,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法定期間,應以再審遭該院裁定駁回之時點起算,而未逾越6個月法定期間。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527號及第671號裁定誤未逾法定期間之聲請為逾期而不受理,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897號及114年審裁字第123號裁定未更正上開裁定之錯誤,均屬有誤。憲法法庭應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上開法規範為裁判。
¶2二、按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前揭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70號
聲請人
黃暖春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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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4年審裁字第31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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