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抗字第28號(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與其所維持之同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聲字第2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拒絕提供聲請人法庭錄音光碟,且其所適用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之裁判確定概念並不明確,致聲請人在案件尚未終結前,即遭剝奪取得法庭錄音之權利,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查系爭裁定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憲法審查。其餘聲請部分,核其所陳,無非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83號
聲請人
蔡燿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