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返還不當得利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曾為返還不當得利及其再審事件,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小字第518號小額民事判決、107年度店再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同院103年度小上字第5號及108年度再小抗字第2號等民事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判),多次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請求憲法法庭釋明時效爭議,均未得要領,爰再次請求釋明。 (二)另聲請人曾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73號裁定有誤,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21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卻未究明聲請人之訴求主旨,逕以不得對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為由予以不受理,顯有所不當。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曾持系爭裁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先後經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456號、112年審裁字第232、1012、1930號及113年審裁字第216、603、973號等裁定,予以不受理。核本件聲請意旨指摘憲法法庭未予釋明時效爭議,或主張再次請求釋明;或指摘系爭裁定有所不當,性質上均屬對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與上揭規定有違,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258號
聲請人
張文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