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87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採納聲請人提出新事證,逕以無效之登記文書作為判決基礎,又違反公告拍賣時之不點交應買條件,命聲請人應點交遷讓房屋,系爭判決之見解已牴觸最高法院相關判例,違反民法、非訟事件法、行政訴訟法、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等相關規定,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爰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等語。核本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先予敘明。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72號民事裁定以未預納裁判費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逾期未補正為由,認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248號
聲請人
張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