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299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前因公共危險等羈押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96號刑事裁定延長羈押2月,未經聲請人提起抗告而確定,嗣聲請人持前開刑事裁定向憲法法庭聲請解釋憲法,經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29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受理,聲請人再持系爭裁定聲請解釋憲法。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書所陳,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317號
聲請人
蔡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