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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436號

公布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317號
聲請人
蔡志強

案由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299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人前因公共危險等羈押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96號刑事裁定延長羈押2月,未經聲請人提起抗告而確定,嗣聲請人持前開刑事裁定向憲法法庭聲請解釋憲法,經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29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受理,聲請人再持系爭裁定聲請解釋憲法。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書所陳,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317號

聲請人

蔡志強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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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94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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