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4年審裁字第475號
114年審裁字第475號
- 公布日期
- 114 年 05 月 13 日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284號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上字第1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同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1681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見解為爭執,未具體敘明系爭判決所持見解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依法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6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284號
聲請人
彭鈺龍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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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4年審裁字第47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1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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