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上字第1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同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1681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見解為爭執,未具體敘明系爭判決所持見解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依法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284號
聲請人
彭鈺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