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4年審裁字第510號
114年審裁字第510號
- 公布日期
- 114 年 05 月 20 日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295號
- 聲請人
- 鄭文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就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297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就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297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29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反憲法訴訟法第61條之審理程序,自不應予以維持,原聲請案應續行審理,並交由作成系爭裁定以外之其他大法官審閱以定本案處理方式,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2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核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至聲請人稱案件應交由作成系爭裁定以外之其他大法官審閱以定本案處理方式部分,於法無據,附此敘明。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295號
聲請人
鄭文逸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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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4年審裁字第51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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