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就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297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29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反憲法訴訟法第61條之審理程序,自不應予以維持,原聲請案應續行審理,並交由作成系爭裁定以外之其他大法官審閱以定本案處理方式,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至聲請人稱案件應交由作成系爭裁定以外之其他大法官審閱以定本案處理方式部分,於法無據,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295號
聲請人
鄭文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