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14號刑事判決所涉案件,聲請人主張其行為屬正當防衛,縱有傷害當事人,也與當事人和解,該行為應當不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上開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先予敘明。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等法定應記載事項;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書並未記載聲請判決之具體理由,核屬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所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399號
聲請人
林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