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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517號

公布日期
114 年 05 月 22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296號
聲請人
山鈺營造有限公司兼代表人張秋田

案由

聲請人為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而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6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27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認聲請人所提之再審證據不符合「新規性」及「確實性」之要求,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要件不符,而駁回抗告,顯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已過度限縮再審程序之開啟,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另刑法第1條、第2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條(聲請人誤載為第1條)、第416條第1項、第420條第3項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亦有違憲疑義,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張秋田部分抗告無理由、山鈺營造有限公司部分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是山鈺營造有限公司部分應以系爭裁定一為確定終局裁定,張秋田部分則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 (二)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對該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三)另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意旨核係徒憑一己之主觀見解,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而為爭執,亦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裁定一、二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296號

聲請人

山鈺營造有限公司兼代表人張秋田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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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23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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