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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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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517號

114年審裁字第517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296號聲請人 山鈺營造有限公司兼代表人張秋田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296號
聲請人
山鈺營造有限公司兼代表人張秋田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而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6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27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認聲請人所提之再審證據不符合「新規性」及「確實性」之要求,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要件不符,而駁回抗告,顯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已過度限縮再審程序之開啟,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另刑法第1條、第2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條(聲請人誤載為第1條)、第416條第1項、第420條第3項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亦有違憲疑義,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

4(一)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張秋田部分抗告無理由、山鈺營造有限公司部分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是山鈺營造有限公司部分應以系爭裁定一為確定終局裁定,張秋田部分則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

5(二)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對該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6(三)另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意旨核係徒憑一己之主觀見解,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而為爭執,亦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裁定一、二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7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8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9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296號

聲請人

山鈺營造有限公司兼代表人張秋田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51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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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23 字 · 11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