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聲請閱覽憲法法庭114年度憲立字第1號憲法訴訟案件卷宗。
主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得為前項之聲請;以上聲請均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憲法法庭114年度憲立字第1號聲請案卷宗,惟查聲請人並非該案之聲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非依上開規定得聲請付與憲法訴訟裁判卷宗電子卷證之人,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立字第1號
聲請人
葉家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