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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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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670號

114年審裁字第670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218號聲請人 張淑晶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218號
聲請人
張淑晶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遭法院裁定駁回而提起抗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監簡抗字第3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聲請人起訴未記載當事人、訴之聲明、未預納裁判費等情,駁回其抗告,顯有違失,爰請求憲法法庭廢棄該裁定。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

4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已詳為說明駁回聲請人抗告之理由,聲請意旨猶執抗告意旨相同之陳詞,徒憑聲請人主觀之見解,單純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之認事用法而為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6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218號

聲請人

張淑晶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67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89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