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4年度憲立字第1號
- 公布日期
- 114 年 07 月 09 日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立字第1號
- 聲請人
- 葉家興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就114年度憲立字第1號案聲請許可以法庭之友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法庭見解:本件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就114年度憲立字第1號案聲請許可以法庭之友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
主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按憲法訴訟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次按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5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聲請,除另經憲法法庭公告者外,應於憲法法庭公開該案件聲請書後2個月內為之;合併數宗聲請案件而為審理者,該期間自最後合併審理案件之聲請書公開之日起,重行起算。」
¶2二、查,本件聲請書已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人遲於114年6月28日(收文日)始向本庭提出聲請,已逾越公開聲請書後2個月聲請法庭之友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3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4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立字第1號
聲請人
葉家興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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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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