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就114年度憲立字第1號案聲請許可以法庭之友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
主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憲法訴訟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次按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5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聲請,除另經憲法法庭公告者外,應於憲法法庭公開該案件聲請書後2個月內為之;合併數宗聲請案件而為審理者,該期間自最後合併審理案件之聲請書公開之日起,重行起算。」 二、查,本件聲請書已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人遲於114年6月28日(收文日)始向本庭提出聲請,已逾越公開聲請書後2個月聲請法庭之友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立字第1號
聲請人
葉家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