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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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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707號

114年審裁字第707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07 月 04 日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593號聲請人 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07 月 04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593號
聲請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條第1項規定組成憲法法庭審查庭,受理聲請人所提出之114年度憲民字第340號聲請案,屬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53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援用之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及第39條等規定,禁止聲請人行使憲法上之釋憲權,逾越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等規定事項,亦牴觸憲法,聲請暫時停止憲法訴訟法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或聲請不備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60條第7款、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及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本件聲請書並未記載得據以為聲請之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其聲請已不備憲訴法所定要件。即令認聲請人係不服系爭裁定而為本件聲請,惟系爭裁定乃由憲法法庭之審查庭作成,依憲訴法第39條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明不服。綜上,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四、聲請人於聲請書中明確表明,「聲請人特此釋明聲請人未就大法官迴避事,有任何聲請之請求,懇請大法官不用在未聲請事項執行不必要之裁定」等語,本庭予以尊重,併此敘明。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6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593號

聲請人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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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8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70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81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