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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701號

公布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564號
聲請人
王千瑜

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迴避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95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77條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優位原則,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工作權財產權及講學自由權等權利。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意旨指摘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牴觸權力分立、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優位等原則而侵害其憲法上權利云云,並未具體敘明該裁定及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564號

聲請人

王千瑜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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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10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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