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4年審裁字第748號
114年審裁字第748號
- 公布日期
- 114 年 07 月 14 日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628號
- 聲請人
- 林明養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妨害名譽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妨害名譽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289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有應調查而未調查證據等違失,爰聲請憲法審查。另告發法務部矯正署○○監獄集體官員有浮報健保費等犯罪嫌疑,爰請憲法法庭明察。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所指系爭處分,非屬法院裁判性質,不得為聲請之客體。至於聲請意旨所提出之刑事告發,並非憲法法庭職權行使之範圍。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628號
聲請人
林明養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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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4年審裁字第74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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