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4年審裁字第744號
114年審裁字第744號
- 公布日期
- 114 年 07 月 14 日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467號
- 聲請人
- 龔俐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15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逕以監視器畫面、行動電話門號之基地台位置等間接證據,證明其有竊盜犯行,且未審酌警察違法夜間詢問,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悖,遽駁回其上訴,違反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平等權及訴訟權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
¶4本件聲請意旨核係單純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之認事用法而為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6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467號
聲請人
龔俐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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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4年審裁字第74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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