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就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先後經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409、1607號,113年審裁字第331、521號及114年審裁字第120、578號等裁定,分別以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對憲法法庭裁定不服等為由,予以不受理。惟上開各憲法法庭裁定均未考量聲請人聲請並未逾期,亦未審酌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裁判及所適用之法規範有違憲疑義,顯有所不當。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637號
聲請人
丁致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