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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825號

公布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636號
聲請人
丁致良

案由

聲請人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80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第3項,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無罪推定原則、法治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侵害其受憲法第12條規定所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二)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583號裁定(下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及第39條違反憲法實質正義之要求,亦應受違憲宣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持系爭判決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經系爭憲法法庭裁定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07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並因該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聲請人所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已逾越法定聲請期間為由,予以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持系爭判決再次提出聲請,並指摘系爭憲法法庭裁定違憲,核其聲請意旨,實係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636號

聲請人

丁致良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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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04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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