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4年審裁字第835號
114年審裁字第835號
- 公布日期
- 114 年 07 月 28 日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692號
- 聲請人
- 湯德宗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4號裁定,向憲法法庭抗告。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4號裁定,向憲法法庭抗告。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審查庭一致決所為不受理決議,應以憲法法庭整體得以合法組成為前提,始能合法行使職權;惟憲法法庭自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7名大法官卸任以來,新任大法官未能及時遞補,意即未達法定出席人數,並合法組成憲法法庭,行使包含以審查庭作成不受理決議之各項職權。是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4號裁定(聲請人誤載為114年度憲裁字第14號裁定)顯屬非法裁定,侵害憲法保障聲請人之訴訟權,應予廢棄,俟新任大法官就任,於憲法法庭達法定評議人數時,再重為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5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692號
聲請人
湯德宗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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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4年審裁字第83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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