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強制工作期間折抵刑期等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犯強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681號刑事判決,判處聲請人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三年,嗣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強制工作違憲,聲請人因此向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工作期間折抵刑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以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竹檢云執典112執聲他1482字第1129050545號函及114年1月6日竹檢云誠113調35字第1149000526號書函(下併稱系爭函)通知聲請人,其係於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公布之日前免於執行,不合該號解釋所載算入執行徒刑期間之情形,礙難辦理等語。惟,聲請人所受刑前強制工作及有期徒刑之執行,係本於同一判決,系爭函因此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其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就系爭函聲請憲法審查。查系爭函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638號
聲請人
姜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