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649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649號裁定就本件聲請人前提出「司法院大法官審查憲法起訴書」,以未見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而予不受理,惟聲請人一直有書狀提出,請本庭依法辦理勿滅證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649號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683號
聲請人
饒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