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 分鐘讀完・全文 361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4年審裁字第863號

114年審裁字第863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08 月 04 日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683號聲請人 饒秀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08 月 04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683號
聲請人
饒秀美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649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649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649號裁定就本件聲請人前提出「司法院大法官審查憲法起訴書」,以未見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而予不受理,惟聲請人一直有書狀提出,請本庭依法辦理勿滅證等語。

2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649號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683號

聲請人

饒秀美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3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86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0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61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