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其再審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其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8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5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關於「定應執行刑」之適用,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權之意旨,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衡平原則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屬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及不備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92條第1項、第2項、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5款及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依上開憲訴法規定,聲請人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聲請人遲至114年5月15日始提出本件聲請,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亦不得據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83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因未依法附具聲請再審事由之相關證據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命其補正而未補正,經該院作成系爭裁定,以其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且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依法得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是系爭裁定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尚不得據以為本件聲請。 四、綜上,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469號
聲請人
周士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