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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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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857號

114年審裁字第857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469號聲請人 周士博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469號
聲請人
周士博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其再審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其再審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其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8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5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關於「定應執行刑」之適用,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權之意旨,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衡平原則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屬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及不備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92條第1項、第2項、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5款及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

4(一)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依上開憲訴法規定,聲請人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聲請人遲至114年5月15日始提出本件聲請,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亦不得據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5(二)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83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因未依法附具聲請再審事由之相關證據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命其補正而未補正,經該院作成系爭裁定,以其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且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依法得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是系爭裁定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尚不得據以為本件聲請。

6四、綜上,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7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8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469號

聲請人

周士博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第23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85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3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92 字 · 10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