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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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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886號

114年審裁字第886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08 月 08 日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714號聲請人 黃柏凱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08 月 08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714號
聲請人
黃柏凱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小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0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小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有關車輛因交通事故而受損,計算修繕費用時,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之見解,顯有違誤。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

4(一)聲請人並非系爭裁定一及系爭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據該等裁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5(二)另關於系爭裁定二部分,聲請人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小字第49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二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然聲請意旨僅指摘系爭裁定二之見解有所違誤,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6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7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8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714號

聲請人

黃柏凱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88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76 字 · 10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