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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881號

公布日期
114 年 08 月 06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585號
聲請人
李郭暉

案由

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5款、第7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書所載,僅係主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等語,既未敘明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亦未具體敘明何裁判所持見解及系爭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585號

聲請人

李郭暉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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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17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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