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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1024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4 年 08 月 31 日

案由

聲請人因詐欺等罪聲明疑義提起抗告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5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書所載,僅泛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4年度抗字第5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6條至第486條及刑法第41條等規定,未由法官決定是否准許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而違憲,未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持見解及何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812號

聲請人

劉泓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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