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08號裁定對聲請人之聲請,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惟憲法訴訟法第1條至第95條規定均未規範法官故意不作出裁定時人民之救濟途徑,違反比例原則,並牴觸憲法保障人民之平等權及訴訟權,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813號
聲請人
劉泓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