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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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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1032號

114年審裁字第1032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09 月 01 日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842號聲請人 康瓊文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09 月 01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842號
聲請人
康瓊文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8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縱非依心電子材料企業社(下稱依心企業社)、永大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大發公司)之負責人,依心企業社已無營業,永大發公司亦經主管機關登記廢止,聲請人仍應依約於完成房屋與土地點交前,將原設籍該址之依心企業社、永大發公司之公司登記地址、商業登記地址(下稱系爭登記)全部遷出,而聲請人於完成房屋與土地點交前,仍未將系爭登記遷出,已違反契約約定,應給付相對人違約金、延遲利息與訴訟費用;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反公司法與商業登記法,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規定,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綜觀上開意旨,聲請人應係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以一己之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誤認或忽略何等基本權利之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何等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其聲請核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842號

聲請人

康瓊文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103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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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31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