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違規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監獄行刑法第74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12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聲請人誤載為公民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祕密通訊自由,並以法務部矯正署○○○○監獄114年○○○○字第0012號申訴決定書(下稱系爭決定書)為證據,提起憲法訴訟,請憲法法庭保障受刑人之基本人權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綜觀本件憲法訴訟狀所載,聲請人係執系爭決定書及系爭規定主張其等為違憲,是應認聲請人係就系爭決定書與系爭規定提起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先此敘明。 三、查系爭決定書並非前揭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933號
聲請人
林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