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4年審裁字第1063號
114年審裁字第1063號
- 公布日期
- 114 年 09 月 15 日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933號
- 聲請人
- 林瑜亮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規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規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監獄行刑法第74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12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聲請人誤載為公民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祕密通訊自由,並以法務部矯正署○○○○監獄114年○○○○字第0012號申訴決定書(下稱系爭決定書)為證據,提起憲法訴訟,請憲法法庭保障受刑人之基本人權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綜觀本件憲法訴訟狀所載,聲請人係執系爭決定書及系爭規定主張其等為違憲,是應認聲請人係就系爭決定書與系爭規定提起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先此敘明。
¶3三、查系爭決定書並非前揭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5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933號
聲請人
林瑜亮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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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4年審裁字第106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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