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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1061號

公布日期
114 年 09 月 14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899號
聲請人
賴昌源

案由

聲請人為詐欺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涉犯詐欺罪嫌,經地方法院判處罪刑後,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79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仍論處聲請人詐欺得利罪刑確定。然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未審酌本案純屬民事債務不履行之糾紛,且有應調查而未調查證據、過度倚重告訴人之指訴、未踐行交互詰問程序及量刑過重等違失,已牴觸司法院釋字第535、582、653、803號等解釋之意旨,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6條保障之平等權、人身自由權與訴訟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意旨核係徒憑其個人主觀之見解,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而為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899號

聲請人

賴昌源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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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62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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