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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1091號

公布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953號
聲請人
林慧貞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東簡字第144號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同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及行政訴訟法第46條等規定均牴觸憲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系爭判決認其應將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聲請人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因逾期未補繳裁判費,遭系爭裁定以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故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均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953號

聲請人

林慧貞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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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79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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